袁懷宇 楊楠
  為進一步加強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廣東省檢察機關採取了以下措施。
  明確工作方向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良性發展既要借鑒審判監督的經驗,也要尊重執行工作規律,註重監督力量的合理配置與監督方式的綜合運用,走專業化、規範化道路。
  在加強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專業化建設方面,廣東省檢察機關明確民事、行政、執行科室的分工,積極推動有條件的分州市院特別是珠三角地區成立執行監督辦案組。同時,為培養專門人才,選派檢察幹部赴省高級法院執行局進行短期學習交流。
  在進一步推動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規範化建設方面,2013年以來,廣東省檢察機關就執行活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向法院發送監督情況通報或綜合性檢察建議,推動個案監督、類案監督向整體監督轉化,並修改完善了一系列地區性民事執行檢察監督規範,促進檢法兩家達成共識。
  完善程序建構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對公權力的監督,主要是監督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原則上不干涉當事人的私權利。立足這一職能定位,廣東省檢察院會同該省高級法院於2013年制定了《關於法檢協同化解矛盾、辦理再審檢察建議、執行監督和信息溝通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範圍、方式、程序等問題作出詳細規定。
  在監督範圍上,《若干意見》將“民事執行活動”界定為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決定執行、實施執行以及對執行爭議進行裁決等所有執行活動。
  在監督程序上,明確了執行監督的反饋機制。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在收到立案部門移交的檢察監督案卷材料後一個月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回覆檢察院。檢察院對法院回覆意見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上一級檢察院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一級法院認為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監督下一級法院及時糾正。
  在信息溝通上,《若干意見》規定檢法兩家應定期交流執行申訴案件和執行監督案件的受理信息,對於類型案件的執行標準以及內部指導意見等執法規範應及時通報。
  調整工作機制
  2013年至今年5月,廣東省檢察機關共發出各類執行監督意見1005份,法院採納607份,採納率達到60.4%。辦案效果的穩步提升,得益於工作機制的及時調整與落實。
  一是建立開放式辦案模式。民事執行活動具有流程性、節點性的特點,程序問題與實體問題交織於各種利益糾葛中。為提高案件審查的精度,客觀把握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廣東省檢察機關逐步改變坐堂辦案、書面審查的辦案模式,綜合運用雙向交流、公開聽證、專家咨詢、實地調查等動態審查方式,化解了一批難辦案件。
  二是改變案件的統計方式。為了掌握全省法院執行案件的特點、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廣東省檢察機關改變原來按照監督對象劃分監督案件類型的方式,以民事執行活動中的流程以及風險點為參考,將案件類型劃分為分案、執行前準備、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變現、案款分配和發還、執行裁決、執行和解、執行結案等,對提出類型化、整體性的檢察監督意見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
  三是註重審判監督與執行監督的工作銜接。在辦理申訴案件中,對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監督問題及時跟進;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問題,主動向當事人釋明,指引其向法院尋求救濟;對於涉及“兩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可以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四是高度重視調查權的運用。為進一步完善民行部門調查工作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銜接程序,廣東省檢察院今年下發《關於完善民事行政檢察與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銜接機制》,嚴格區分“對人”與“對事”監督,實現了部門配合的常態化,明確了線索移送的標準。
  (作者單位:廣東省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廣東:完善程序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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