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莫小松 見習記者馬艷 通訊員梁杏柳 覃光浩 10月8日,廣西武宣法院判決某酒店向消費者如數退還已收取的50元“開瓶費”。
  今年3月,陸某到一酒店吃飯,從家裡自帶珍藏的陳酒與同學暢飲。結賬時,酒店以陸某自帶酒水為由,要其額外多交50元“開瓶費”。陸某對此提出異議,酒店稱這是行業普遍做法,不予退還。陸某將酒店起訴到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酒店如有“顧客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的規定的,應事前明示,酒店未向法庭舉證證明其已履行這些義務,無法推定陸某在進行消費前已經明知酒店的這個規定,該費用的收取侵害了陸某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構成不當得利,遂作此判決。  (原標題:如數退還 自帶酒水被收“開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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